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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集中封存处置的通知
发布人:姜山  发布时间:2017-09-08   浏览次数:2187

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信部服函[2017]2号)有关要求,学校将对已批复的取消车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范围

根据批复结果已取消车辆及部分可用于校内调配车辆(附件1)。

二、工作内容及程序

1. 学校将对于上述车辆统一收缴并进行集中封存,封存场地位于哈工大一校区五系楼停车场靠近原锅炉房位置;

2. 各相关单位到行政楼206室办理车辆证照手续移交,学校审验无误后,按相关要求及约定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将车辆移动到指定区域进行存放,并现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车辆交接确认单》(附件2)。无法按相关要求移动车辆的,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国资处工作人员核实车辆证照相关手续,并随同车辆移交人将车辆移动至五系楼停车场指定区域停放,完成车辆交接。

三、相关要求

1. 车辆证照手续内容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购置附加费凭证、交强险单、定编证、尾气证、车辆违章情况查询记录(加盖公章)、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以及其他车辆相关证照手续。上述材料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两份,其中相关复印件需逐页复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 车辆移交前各相关单位应确保车辆证照、手续齐全有效,机动车登记证所有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且截至20171231前无需办理相关检车及保险手续。手续补办过程中需对车辆进行移动时,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于车辆移动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并登记车辆最终里程。上述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专项经费统一支付。

3. 车辆移交时,相关车辆应无违章违法记录,若存在违章违法相关情况由各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违章查询方式见附件3)。

4. 取消车辆在评估处置过程中,各单位有义务协助提供相应佐证或说明材料。机动车登记证所有人非“哈尔滨工业大学”,且无法办理过户时,需填写《车辆权属问题的说明及承诺》(附件4)。

5. 学校将于2017915开展取消车辆评估工作,车辆评估与收取工作将同步进行,各单位应给予必要配合。

6. 车辆移交时,各单位应填写《车辆移交承诺书》(附件5),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随相关手续一并提交。

四、时间安排

1. 车辆证照手续齐全车辆于2017915前完成车辆移交并优先处置;

2. 车辆证照、手续补办于2017922前完成,逾期学校将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3. 车辆集中收取封存最终截止时间为2017929,逾期未按时移交车辆的,由各单位(学院、部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

姜山 86402197  13796160395

徐振魁 86417954  13936166280

  

附件:1. 哈尔滨工业大学取消车辆信息核定表.xls.xls

       2. 哈尔滨工业大学车辆交接确认单(一式两联).xls

       3. 车辆违章查询操作流程及要求.doc

       4. 关于XXX(车牌号)车辆权属问题的说明及承诺(模版).doc

       5. (单位)车辆移交承诺书.doc

  

  

  

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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