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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党政机关用房管理办法(哈工大国资[2015]518号)
发布人:姜山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次数:2432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党政机关用房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宅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5]44号)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校国资发[2014]50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党政机关用房系指学校党群职能部门和职能部处使用的所有办公用房。党政机关用房实行按单位定额配置,超额面积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用房面积根据学校人事部门在编教职工人数确定,各单位核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表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正校级(副部级)

42

副校级(正局级)

30

副校级(副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部分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所需服务大厅面积,由学校公用房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基础上,适度增加核定面积。

第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人只准许有一处办公室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它任职部门不再安排。

第五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公用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公用房产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房产资源整体情况审批后进行调配。

第六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30个工作日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交还学校公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调配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对办公用房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得随意转让、经营、抵押及对外投资,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八条学校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办公用房使用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收回办公用房,并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全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面积应按本办法中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