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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条例(校国资发[2005]608号)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8-22   浏览次数:3954
哈尔滨工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条例
 
校国资发[2005]60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效益的资产:
    1. 学校的校名、校徽及代表物;
    2. 学校的商誉、注册商标及所属各单位所拥有的注册商标;
    3. 各类冠有校名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以及学校直接的、间接的各种服务标记;
    4. 国家及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授予、赋予、赠予学校的各种名誉及各种特许权;
    5. 利用学校的条件完成或落实学校的任务而取得的职务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
    6. 土地使用权;
    7. 外购的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
    8.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学校其它的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冠有学校名称以及未冠有学校名称但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职责:
    1.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措施,加强其保护、开发、应用、投资的力度,实现其保值增值;
    2. 根据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或推荐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 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各类企业的产权转移出具证明;
    4. 审核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应用无形资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申请;
    5. 检查、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运作情况;
    6. 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无形资产的效益回收工作;
    7. 建立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库;
    8. 外购无形资产的登记;
    9. 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已注入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类企业,违反国家及学校的原则,侵害到国家及学校利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避免或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校内有关部门根据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归类管理:
    1. 对专利、专用技术、职务成果及著作权等进行登记管理;
    2. 对以学校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的企业产权及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产品广告、包装印刷等进行管理;
    3. 对冠有学校名称的计划外办学、办班等进行登记管理。
    4. 凡涉及商标、专利、专用技术申请及其保护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授权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国资处备案;凡在科技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转让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授权于科技处负责管理,国资处备案;评估后入资企业的知识类无形资产授权于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国资处备案。
    5. 除以上内容外,对学校其它的无形资产,本着特事特议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在其工作中,涉及到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及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所有评估的无形资产,必须得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核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核准书。
    任何未经评估、核准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允许与外界交易。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允许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企业,所占比例按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含有学校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投资企业,必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由学校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运作。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应用无形资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在其运作中保值增值,尤其是对资源性无形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经营性使用,必须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学校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  发明人拟将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或含有学校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时,必须经学校科技处、法制室审核,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签署转让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转让金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与外界共同研发的项目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涉及到学校无形资产的,如在社会产品中挂名监制、产品广告以及向社会上提供有偿服务等,都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各无形资产产出单位有义务、有责任随时将无形资产形成信息及时通过网络传输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充实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库。
第十六条  凡学校投入到企业的无形资产,均以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信证明为有效凭证。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学校将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保护、保密和必要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凡与此条例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均以此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