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哈尔滨工业大学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8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宗物品网上竞价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网上竞价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均由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 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六条 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 
    (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七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申请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自动按废标处理,该项目30个工作日后重新申请采购,并将在哈工大网站对项目申请人予以专栏通报。
    第八条 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出参考品牌的项目应当提出3个及以上参考品牌。
    第九条 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条 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负责学校网上竞价工作,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网站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布网上竞价项目。 
                                          第二章  采购人的操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须按系统要求,依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准确填写竞价需求,由招标办负责上传至中央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三条 竞价需求应本着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程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应对供应商资质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
第十四条 竞价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特别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厂商提供价格证明等)。
    第十五条 竞价需求中对于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不应提出地域限制性要求。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可以提出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的供应商参与的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选择竞价结果时,对于最低价供应商成交项目无需额外说明。但出现项目申请人选择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项目申请人应说明有关情况和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招标办负责提交采购中心审核,说明内容包括:
    1.低价供应商放弃中标结果出具的“弃标函”。 
    2.如低价供应商不出具“弃标函”,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低价供应商未实质响应技术参数要求的详细说明。 
                                          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十七条 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报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 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
    (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充足的前提下进行竞价,或在竞价时间截止前与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签订供货协议。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应能够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维护诚实守信原则,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随意退出竞价。
    第二十一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项目申请人联系,严格按照投报价格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成交供应商须按竞价需求及竞价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除项目申请人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将该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 
                                           第四章  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可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同供应商的资格准入与动态考评挂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供应商可对招标办网上竞价工作及服务等进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改进竞价工作。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竞价资格以及曝光处理等,直至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
    (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的;
    (二)供应商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
    (三)供应商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投报价格及承诺履约的;
    (四)竞价产品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成交供应商的;
    (五)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六)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或借此规避相关法律责任的;
    (七)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