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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房产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3-29   浏览次数:1450
问:请问,学校哪个部门负责经营性房产的管理?
答:是国资处公房办。
问:国资处公房办的办公地点?
答:在行政楼205房间。电话:86414748。
问:什么是经营性房产?
答:利用学校的房产资源,对学校师生员工有一定的经营服务性质的房产统称经营性房产。例如:利用哈工大的房产创办企业、学校、金融中心、服务中心、复印社、商店、超市等。
问:学校对经营性房产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学校对经营性房产收取房屋租赁费,收费标准如下:
1、平房:15.00元/平方米.月; 楼房:25.00元/平方米.月; 临街
房:加收30%; 地下室:减收30%; 土地:25.00元/平方米.年。
室内净高超过3米加收30%;室内净高超过4米加收50%;室内净高超过5米加收100%; 
2、在收取房屋租赁费的同时,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
办公室文件收取相应的包烧费。
问:学校的公用房可以作经营性用房么?
    答:目前,学校的公用房以保障教学、科研为主,在与教学、科
研用房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或为了保障教学、科研的开展,如有闲置用房,经过国资处公房办的批准,可以用作经营性用房。
问:如果有经营意愿,请问怎样申请到经营性用房?
答:租赁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国资处公房办,在国资处公房办确认
此房已闲置并可以租赁的情况下,与国资处公房办签定租赁协议。
问:租赁费怎么交?
答:根据学校有关“收支两条线”规定,国资处只负责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协议,由财务处收费中心负责收费。
问:租赁方在使用房屋时,房屋发生漏水等问题怎么办?
答:学校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所有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工作。
问:租赁房屋的维修由谁负责。
答:室内一般装修自行负责;需改变房屋结构必须报请学校有关
部门审批;不经审批不得私自施工。
问:租赁房屋的大修由谁负责?
答:租赁房屋的大修由学校后勤处根据学校总体维修计划安排时间维修。届时,租赁方需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大修工作。
温馨提示:
财务处收费中心   地址:教化街21号      电话:86417720
物业中心公房部   地址:A23号楼108室   电话:86415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