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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周转房管理办法(哈工大国资[2015]518号)
发布人:姜山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次数:3211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对公用房产资源的调节能力,满足学科建设方向和人才培养规划的用房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用房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校国资发[2014]50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根据总体资源情况设置科研周转房,科研周转房只限于学校内部单位使用,实行“进驻申请、期满退出、契约管理、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科研周转房的入驻审批,公用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周转房的管理,发布基准价格、房源分布、使用限制等基本信息,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第四条科研周转房优先支持学院用房无法满足的高端人才引进,国际化、学科交叉、协同创新、重大基础科研、重大战略需求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周转房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申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来源、目标、效益、使用期限、队伍建设及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协调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科研周转房申请进行评议,通过评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学院三方共同签订《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周转房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七条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期原则不超过3年,不予延期。使用期结束后,须按时交还学校,如有需要另行申请。

第八条科研周转房使用费基准价格高于学院超额用房的资源调节费,低于产业商业用房基准租金,不包括水、电、暖、网、电话等费用,上述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使用情况向相关单位另行支付。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单位)年度用房核算超出定额标准且尚未足额缴纳资源调节费的,原则上不得申请科研周转房。

第十条房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科研周转房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违规使用科研周转房或超期滞留的,报校公用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