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后勤保障用房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校国资发[2014]50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保障用房系指学生公寓、食堂、文体中心、校园管理、水暖电供应及维修、消防、监控设施、生活服务等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实行按学校资源配置,保障使用,服务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后勤保障用房中学生公寓、食堂等,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国家有关单项面积指标及学校总体资源情况进行配置,学校逐步对超缺面积进行补充或调整,其余按照学校总体资源情况进行配置。
第四条 后勤保障用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应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党政机关用房管理办法》中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后勤保障用房的使用与管理,应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之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