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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人:李占奎  发布时间:2018-01-01   浏览次数:167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用房产管理,规范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11]324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件》(校国资发[2014]506号)、《哈尔滨工业大学产业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哈工大国资[2015]5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房产资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所属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直属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使用学校公用房产从事必要的与本身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统一审批、委托管理、协议约束”管理原则。学校对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严格禁止未经审批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公用房产领导小组负责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事项审批;公用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房源信息、经营范围等事项;二级单位负责从事经营活动公用房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二级单位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房,应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和租赁价格,签订租赁合同后报公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使用学校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房合同应一年一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于合同到期需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办理续签手续。续签合同同样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使用学校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门按照合同金额收取租赁费,并根据二级单位相关申请,向二级管理单位拨付管理费用。

第八条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用房应保持房屋原结构,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严格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原结构进行改造。

第九条 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应遵从学校整体规划,使用功能改变或拆迁时,承租人应予配合,有关事宜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