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用房产管理,规范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11]324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件》(校国资发[2014]506号)、《哈尔滨工业大学产业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哈工大国资[2015]5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房产资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所属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直属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使用学校公用房产从事必要的与本身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统一审批、委托管理、协议约束”管理原则。学校对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严格禁止未经审批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公用房产领导小组负责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事项审批;公用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房源信息、经营范围等事项;二级单位负责从事经营活动公用房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二级单位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房,应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和租赁价格,签订租赁合同后报公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使用学校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房合同应一年一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于合同到期需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办理续签手续。续签合同同样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使用学校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门按照合同金额收取租赁费,并根据二级单位相关申请,向二级管理单位拨付管理费用。
第八条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用房应保持房屋原结构,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严格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原结构进行改造。
第九条 使用公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应遵从学校整体规划,使用功能改变或拆迁时,承租人应予配合,有关事宜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