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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人:徐振魁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次数:444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印章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印章使用范围

1.“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主要用于对哈工大校内外单位的各类公文处理,各种报表、证明材料、协议、情况说明以及各种通知等凭据。

2.“哈尔滨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印章,主要用于签订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申请表等。

3.“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印章,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学校规定限额标准以上且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的货物与服务采购合同和工程采购合同。

二、印章的使用管理及审批

“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按照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处领导审批或处领导授权审批的原则使用。用印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国有资产管理处用印审批单》,经业务归口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经处领导审批或处领导授权审批后用印。

“哈尔滨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印章,按照归口管理,由分管招标与采购中心的副处长进行审批后用印。

“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印章,依据国资处网站“采购合同签订用印”审批流程用印。

三、印章管理基本职责

1.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规范使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哈尔滨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印章规范使用。凡是前来用印者,严格按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办理,做到件件手续完备,章章有据可查,有权拒绝不符合用印手续或手续不全者用印。

2.保证用印清晰、端正、美观、规范。

3.妥善保管好印章,保证印章的安全。

4.负责审阅、核实用印的内容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

5.负责审核以国有资产管理处名义发出的各类函件及上报材料。在确保各种函件符合公文要求,内容健康,无语法逻辑错误的前提下,给予用印。

四、附则

1.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专项业务,由主管负责人按本办法执行签字用印。

2. 文件用印时,如果原件上已有处领导签字,则不必办理用印审批单,可直接用印。重要文件用印需持完整资料,并复印留存综合办归档。

3.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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