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共服务用房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校国资发[2014]50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系指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网络信息中心、体育场馆、校医院、会堂等。公共服务用房实行按学校资源配置,责任单位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国家有关单项面积指标及学校总体资源情况进行配置,学校逐步对超缺面积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四条 公共服务用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应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党政机关用房管理办法》中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
第五条 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与管理,应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之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