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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办企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人:李占奎  发布时间:2018-01-01   浏览次数:168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用房产管理,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11]324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件》(校国资发[2014]506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产业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哈工大国资[2015]518号)文件,结合我校房产资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校办企业是指学校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改制后的一人独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包括:印刷厂、电子厂、出版社、附属中学等企业。学校全资、控股、参股的其他企业用房按照《经营性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校办企业用房实行“合理配置、统一审批、有偿使用、协议约束”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对校办企业使用公用房产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四条公用房产领导小组负责校办企业用房审批;公用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办企业用房申请合规性审核;校办企业负责对其使用公用房产日常管理。

第五条校办企业用房,应采用公开招租、公开谈判、评估定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和租赁价格。

第六条 校办企业用房合同应一年一签,租赁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于合同到期需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办理续签手续,续签合同同样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校办企业用房资源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门按照合同金额收取租赁费。

第八条校办企业应保持房屋原结构,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严格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原结构进行改造。

第九条 校办企业应遵从学校整体规划,使用功能改变或拆迁时,承租人应予配合,有关事宜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